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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3

用市场经济眼光看“个税”

用市场经济眼光看“个税”

当前,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的议论正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人们对社会经济关系及其调整尺度的认知向“税”这种市场经济的杠杆集中,应当说是一种极大的社会进步。但值得指出的是,目前一些相关议论中对个人所得税的认识仍颇多似是而非之处。“个税”应怎么调,该由市场经济下的客观规律说了算。从客观规律出发,笔者特对若干认识误区作以下辨析。

“个税”仅是调整公平的杠杆吗?

无需争议的是,个人所得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是一种公平税。这个税种的主要作用是调整社会分配结构,维护社会公平。这在各国皆然,包括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但在我国,由于社会经济正处于体制“转轨”时期,“个税”还承担着一个非常重要的特殊性职能,这就是调整个人(居民)与政府之间的经济关系。

在过去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人们熟悉的观念是“国家养活人民”。那时对“涨工资”的通行解释是“国家”拿出了多少钱。其实,这是一种被颠倒了的社会经济关系。在经济学意义上,“国家”是一个虚拟的概念。国家自身不会创造出任何社会财富,也不可能凭空有给社会成员增加收入的能力。由于在原有计划经济体制下,个人收入已将必要公共开支、社保、扩大再生产等部分扣除,又由于在所有制上实行“一大二公”,国家与个人之间的真实经济关系被掩盖了。市场经济应当还这种被颠倒的经济关系以本来面目。这个“本来面目”就是“人民养活政府”。

“人民养活政府”,或说“纳税人养活政府”,这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是社会普遍公认的经济准则。但在我国,调整这一经济关系仍是当前深化改革、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关键之一。“个税”就是将“人民养活政府”这样一个基本经济关系直接显现出来的工具。我国的“个税”调整必须从这样一个重大的改革目标出发。

工薪层不在“个税”应税范围吗?

在关于“起征点”的讨论中看看问题所在,相当多的人认为,既然“个税”是公平税,那么以工薪阶层为主的中低收入者就不应当纳入“个税”征缴对象的范围。这个认识并不正确。

“个税”对收入分配结构的调整手段主要体现在两个基本方面:一是规定“起征点”,或叫“免征额”,即超过一定收入水平才真正需要缴纳税款;二是实行累进税率,即收入越高,不仅纳税的绝对额高,而且收入中应税比重也越大。但值得指出的是,这两点不能简化为不对中低收入者征税和只对高收入者征税。有三点应当说清楚。

第一,“免征额”以下的收入部分不等于不在在新定义下“个税”征收范围。在个人所得税的本来意义上,任何个人收入都在征缴范围内。“起征点”、“免征额”其实都只是一种容易理解的通俗说法,在真正的税赋意义上,所谓“起征点”或“免征额”以下的收入部分并非是不征税,而只是适用税率是零。人们很容易理解,零税率不等于没有税率。

第二,适用“零税率”的收入标准只能与最低工资标准、最低生活费标准等保持平衡。很多人认为,“起征点”应当以社会平均工资水平为参照系但交变实验箱的制造本钱较高,与大多数工薪者的收入取得平衡。这种认识也不正确。在市场经济下,工资是劳动者在参与社会劳动的过程中按照“等价交换”以及“竞争”等市场原则取得的收入。但税赋不是一种交易行为,不适用于“等价交换”及“竞争”等市场原则。因此,涉及“免除”赋税义务也只能主要和不适用于“等价交换”、“竞争”等市场原则的收入标准挂钩,例如最低工资标准、最低生活费标准,而不应和平均工资挂钩。因为“免征”是一种政府、财政的经济行为,带有社会救助的含义。

根据国际经验,一方面,“起征点”或“免征额”普遍要比社会救助标准高出一个相当的距离;但另一方面,收入在社会平均工资水平或偏下一些的人群仍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事实上,在任何国家,工薪阶层都是大多数。一个显然的道理是,如果把大多数人摒除在纳税范围之外,“人民养活政府”的经济关系是建立不起来的。

“个税”应把“公平”一次调整到位吗?

由于文化传统、历史、体制等多方面因素,我国社会对“公平”的尺度格外敏感,人们普遍要求有更有效地缩小收入及财富差距的调节手段。由此而生,一些人希冀借助“个税”把社会公平一次调整到位。其实,这种想法是不符合规律的。

我国目前的“个税”征收办法是80年代初期制订的。那时人们的收入水平普遍很低,收入差距也不大。在当时情况下,一个以800元为“免征额”的“个税”已经能够起到调整社会收入分配结构的作用了。但经过火筒树科20余年的发展,不仅社会收入水平有了普遍提高,而且区域间、不同职业间、不同年龄间的收入也呈现出了明显的差距。此外,人们的收入来源也从单一职业的劳动收入多样化为劳动收入、兼职收入、投资收入等并存,私人财富累积也已经达到了与20年前不可同日而语的水平。在这种情况下,维护社会公平就需要有更多样化的手段。

在市场经济下,收入及其差距大眼竹是调动积极性、提高效率的重要杠杆。从一定意义上说,人们的收入、财富存在差距也是一种公平。社会不可能,也不应当通过“个税”把收入差距一把“抹平”。同样根据国际经验,调整贫富不均这种事实上的不公平应当依靠一个包括所得税、资产税、赠与税、遗产税等在内的税赋体系,而不是单一税种。例如在日本,拥有“豪宅”的富人要为市场价值巨大的不动产不断支付很高的资产税。此外,各国对事实藤春上的不公平的普遍做法是,在个人所得税上对富人作出较多的退让,而靠遗产税以及赠与税最后“把关”。在我国,调整“个税”显然也需要与正在酝酿中的遗产税、赠与税联系起来考虑,而不能指望“个税”一次调整到位。

“个税”是对富人的“剥夺”性税赋吗?

由于“个税”的“公平税”特征,很多人在思考“个税”的调整方向时就只循着“剥夺”富人的单一思路。其实这也是一种认识误区。在很多时候,“个税”的征收方法不仅不“剥夺”富人,反而会“偏袒”富人或较高收入者。

政府税赋有两个基本职能,一是政府取得收入的基本手段;二是政府调控经济的主要工具,例如最近美国政府正在试图通过“减税”政策来刺激经济以抑制可能的衰退。“个税”也同样兼有调控经济的重要职能。在履行调控经济的职能时,“个税”经常会体现为对有钱人的“关照”。

在一些发达国家,由于走出工业化阶段后,过剩成为了供求关系中的常态,刺激消费就成了政府调控政策中的一个经常性目标。在发展中国家,由于投资不足是社会经济发展的最大“瓶颈”,在个税征缴上也可体现鼓励私人扩张投资的政策意图。例如政府可规定,私人企业主的个人收入如果用于固定资产再投资可减免“个税”。显然,这也有利于私人财富的更快累积和“富人越富”。

在经济调控过程中,越有钱越减免税,这并非是“个税”的“异化”。在经济学意义上,富人或较高收入者的收入也是一种资源,政策应当通过一定手段把这种资源更多、更快地动员出来。例如,当经济运行中出现供大于求的普遍失衡时,对国民经济发展最有意义的事就是找到一个能够容纳相对过剩产品的“蓄水池”,以实现社会再生产的良性循环。鼓励富人把他们的金融资产转换为实物资产,承担起这样一个“蓄水池”的职能,这于社会有益无害。何况如前所述,在完善的市场经济格局中,“个税”并非是调整公平的惟一“阀门”。从我国国民经济运行的实际情况看,扩张消费和鼓励私人投资已经成为调控经济的当务之急。我们也有必要积极借鉴其他国家灵活运用“个税”调控经济运行的经验。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经济研究所副所长 陈淮)

《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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