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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市场销售改装车须经原车主同意西域荚蒾

2022-07-20

种子市场销售"改装车"须经"原车主"同意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食品安全法》、《种子法》等修订草案,种子市场销售"改装车" 须经"原车主"同意。

一辆旧车换两个灯泡,就是"新车型"?国外借合作研究之名,轻易获取我国优异种质资源?《种子法》修订草案针对当前种业市场假冒侵权、种质资源保护不力、一品多名等种种乱象作出明确规范。

保护品种原始创新针对我国品种研发模仿重复多、同质化严重的现状,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振伟汇报时介绍,草案按照鼓励原始创新、强化保护植物新品种权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引入"实质性派生品种"概念。实质性派生品种即由原始品种派生而来的品种,通俗地讲,原来一辆旧车换两个车灯就属于"新车型",现在将明确认定为基于原车型基础上的"改装车"。

草案规定,实质性派生品种可以申请并获得植物新品种权,但对其进行生产、繁殖或者销售等行为,应征得原始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同意。也就是说,种业市场上生产、销售"改装车",必须经"原车主"同意。

中国种子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李立秋表示,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是国际上通行的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做法,这一制度最大的好处就是保护原始创新。原始品种一旦申请保护,别人就不能随便使用,如果使用到一定程度就要支付必要的费用,这对促进种业创新有很大的激励作用。

草案减少了主要农作物审定品种的种类,建立品种退出制度。针对蔬菜、果树、花卉等经济作物品种长期缺乏管理的情况,建立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制度。

草案对优质种企的品种审定开设"绿色通道",要求建立种子企业实验数据可追溯制度,种子企业违反规定有造假行为的,取消其自行实验资格并予以严厉处罚。

李立秋表示,先给有能力的优质种企开口子,正是为今后的品种登记制探路。

外国人研发戴"紧箍咒" 作为现代育种的物质基础,种质资源是生物界长期自然演化形成的基因资源,也是各国争相保护利用的战略性资源。我国地域辽阔,种质资源丰富,但现行《种子法》却存在一个可能导致种质资源流失的"漏洞".

"现行《种子法》规定,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应当经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但对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与国内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行为没有规范。"刘振伟表示,这导致部分境外人士能够借合作研究之名,轻易获取我国优异种质资源。

为防止优异种质资源流失,草案规定,与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应当经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此外,为遏制部分地区在城镇扩张过程中随意占用种质资源保护区、破坏国家战略资源的现象,草案规定,占用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地的,需经原设立机关同意。

转基因育种需及时公告 为了回应消费者对于转基因产品安全性的关切,草案规定,转基因植物品种的选育、试验、审定和推广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采取严格的安全控制措施,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跟踪监管并及时公告有关转基因植物品种审定和推广的信息。

刘振伟介绍,与现行《种子法》相比,"草案增加了加强跟踪监管和及时公告有关信息的内容"。

草案还规定,对从事转基因植物品种种子生产经营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拟全面禁止蔬果使用高毒农药

4月20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三审稿提出:国家鼓励和支持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动剧毒、高毒农药替代产品的研发和应用,加快淘汰剧毒、高毒农药。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

据了解,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明确规定全面淘汰剧毒高毒农药,并规定具体时间表。对此,农业部提出,当前全面淘汰剧毒、高毒农药尚不可行,全面禁用并不利于农业生产和粮食安全,而且有些高毒农药降解快、残留低,只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不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国际上一些发达国家也没有完全禁止使用这类农药。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从我国国情实际出发,草案已经对加快淘汰剧毒、高毒农药作了原则规定,考虑到全面淘汰、禁止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目前时机尚不成熟,当前应当加强对这类农药使用环节的管理,同时加快有关替代产品的研发推广。

同时,修订草案二审稿规定,从事食品销售,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一些社会公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农业部提出,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未规定销售食用农产品需经许可,实践中也不实行许可,建议将其纳入本法调整范围,把农产品交易市场和销售者经营行为列入监管。

三审稿中对食用农产品相关规定做出修改,将"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修改为"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另增加规定,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审稿还增加规定,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本报综合新华网、人民网、法制晚报报道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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